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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奶牛调运监管有关问题(结核病与布病的防治)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3.8 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目前要求是全检!) (四)《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地方立法有关问题 (需要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传市动监所法规科。) (五)执法办案集中抽考活动 第一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试卷及答doc 第二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试卷及答doc THANK YOU SUCCESS * * 可编辑 4.动物疫病预防方面: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监测、乳用和种用动物的定期检测。(带有强制性,但不应当纳入行政强制。)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5、其它动物卫生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归纳来说,目前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强制包括: 对动物、动物产品采取的留验;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实施的先行登记保存 此外,可由兽医主管部门实施的可能涉及动物防疫的行政强制行为还有:(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否作为《特别规定》执法主体现在还有争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二、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将法律授权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农业执法大队违法,将法律授权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强制权委托给农业执法大队更是违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 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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