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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应资料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kdh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6期 (总第20期) 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 李艳芳 [摘 要] 中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和全球重要的经济体,在应对全球气候变 化问题上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法律作为与技术、经济、行政并行的手段,在各国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有众多的法律有助于控制、减少温室气体 的排放,也有许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自然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但是现有法律 仍然不能满足我国所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因而中国需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 修改现有法律建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减缓 适应 法律体系 [作 者] 李艳芳 (1964—),女,陕西榆林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资源法和能源法。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之一,这不仅在于气候变化对于人类的生存环境会带来巨 大变化,还在于人类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在技术、政治体系、经济增长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法律、文 化观念等方面进行革新与创新的决心和勇气。自1990 年以来,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 索和合作,通过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就气候 变化的应对措施和各国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一定共识。按照国际法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各 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各国国内立法作为实 施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手段和措施是各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9 年8 月通过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 “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 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 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建立、健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 体系已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 * 本文系作者所主持的2 0 10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气候变化应对法立法研究”(10A FX0 12 )、2 00 9 年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 “低碳经济若干重大问题研究”的子课题 “低碳经济政策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的 阶段性成果。 ·78 · ·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立 · 一、国际义务: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律体系建立的依据 1992 年,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后,国际社会经过多轮谈判,于1997 年签署了 《京都议定书》。可以看出,国际社会气候变化谈判的轨迹是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框架公约”+ “议定 书”模式的典型代表。 (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发展中国家之义务承诺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公约缔约方分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 达国家又进一步区别为附件一所列国家与附件二所列国家。附件一所列国家为工业化国家以及正在 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以及土耳其,共有36 个国家。附件二所列国家为24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成员国以及土耳其。公约第4 条为发达国家 (附件一所列国家、附件二所列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 定了不同的义务。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 条第1 款规定了所有缔约方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的承诺: 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 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 (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 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 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 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 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 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七,研究、观测和数据。 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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