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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住房保障审批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天心区住房保障局 二、审批依据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3、《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0号) 4、《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 5、《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 6、《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长政发[2010]21号) 7、《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1]49号) 三、申请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保障方式 现有的住房保障方式有以下四种: 1、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符合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自行选择的一种保障方式。 2、廉租房租赁补贴。符合我市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自行选择的一种保障方式。 3、经济适用房实物保障。限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中的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申请,其申请条件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二)已经申请并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一年以上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受 理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受 理 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件 审 核 退回申请人 (一)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如下: (1)《长沙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长沙房产集团出具的《直管公房承租情况证明》。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5)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6)身份证、户口簿。 (7)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查验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本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2)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长沙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是否按要求填写,填写范围有无错漏; (3)查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 (4)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真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5)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 (6)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 (7)负责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 (8)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9)公示期后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10)建立档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批后的申请对象应及时建立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个人)资料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所述证件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2)未婚证明与未再婚证明须为区民政部门近三个月内开具。 (3)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拆迁证明需提交原件。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4)《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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