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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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小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秉承“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校训,发扬“守责、求实、开放、包容”的川外精神,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努力使自己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能创新的高级外语专门人才及相关学科专业涉外人才。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以及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系)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组织各学院(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入学,可以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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