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docVIP

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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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总则 体制与管理 规划与建设 创新与服务 促进与保障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和促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管理服务、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金融创新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由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 [立法原则]高新区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权责一致的原则,促进全面有序发展。 [发展目标]坚持创新驱动和开放先导战略,加快建设开放创新先导区、协同创新集聚区、动力转换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和依法治理先进区,发挥自主创新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第五条 [创新创业]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支持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增强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 [法律地位]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以及相当于区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管理体制]高新区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职责]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管理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土地管理、财政、发改、科技、商务、统计、工信、建设、住房保障、人防、园林、农业、林业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政、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等工作; (五)为管理区域内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 (六)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权限和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高新区管理区域涉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刻制专项印章,并将相关权限完整委托给管委会或者相关组织。 第九条 [派出机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派驻在高新区的机构,由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双重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考核、评价、监督。 第十条 [财政收入用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新区财政体制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应当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改善。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推进综合执法机构机制改革。经批准实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 第十二条 [联动机制]高新区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高新区实行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对社会公开企业信息,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推进综合监管,对高新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四条 [行政奖励]管委会应当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高新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积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管委会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高新区的优惠政策、管理事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十八条 [发布清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布高新区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人事管理]管委会享有市辖区级人事管理权限。在核定范围内自行确定内设机构。 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创新符合高新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规划管理]管委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调整、审查、审批与实施管理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规划、六线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并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管委会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按省辖市级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供应]管委会应当根据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需求特点,在土地类别、出让年限、出让条件等方面创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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