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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地承包纠纷的法律适用
法学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25卷第11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Vo1.25No.112011
国有农地承包纠纷的法律适用
王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摘要:除了直接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地之外,其他由国有农场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农地在
承包给农户,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参照而非严格适用《农村土
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在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纠纷领域,应适当平衡国有农场的企业经营自主
权与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中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程度,
应当根据作为发包方的国有农场不同的发展方向,不同的企业管理需求和对承包方的不同保障
程度而进行适度调整.
关键词:国有农地;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425(2011)11—0066—05
我国绝大部分农业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其适用的基本法律
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但也有一部分
农业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大多亦采取承包经
营的方式运作….那么,这些国有农地在承包给
农户,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是否同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
在这个问题上至今尚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专门规
定,且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到国有农地的发包,承包
合同调整,承包地收回补偿等一系列问题时,也往
往会出现适用法律上的争议,因此值得进行详细
分析.
在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中,有一种情况是直
接由农民集体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
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
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条款限定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明确适用的范围.《物权
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第124条第2款亦规
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从以上表述相同的规定
中可以看出,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农地同样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因此与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同样严格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物权法》.
不过,国有农地除了由农民集体使用这种情
况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组建国有农场等
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国有农场不同于农民集
体,大多数国有农场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有自己的组织,管理人员,生产制度和会计账
目,并由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主要是农垦部门)负
责管理.随着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发展,
国有农场亦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承包经营的模
式,也就是将农场的土地承包给农场职工,其他农
业劳动力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自主经营].《物
权法》第134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
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有关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这意味着,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予
以特殊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是衡量国有
农地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分配的必要标准,在相关
收稿日期:2011—09—30
作者简介:王晴(1976一),女,辽宁盘锦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王晴:国有农地承包纠纷的法律适用67
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必须予以考虑.
但是,既为参照,便意味着并非不加斟酌地
绝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以家庭承
包经营为基础,将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平等享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并且基于农
业生产的自然性特点,鼓励对土地的长期投入.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在于其用益物权性,
在于家庭承包方式,在于土地承包合同30年以上
的期限,以及承包期内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
保障性规定.物权法将国有农场的情况以参照
的表述独立出来,意味着在国有农场作为土地经
营主体的情况下,有不同于完全交由农民集体经
营的特殊之处,而辨识这些特殊之处,分析其对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程度将具有何种影响,是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予以考虑的.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大部分国有农场
在设立之初,便主要承担了垦荒,提高农业技术水
平,发展农业先进生产力的职能,这种职能的行使
需要农业生产的组织化,集约化,技术化,因此不
可避免地带有注重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化
色彩.2O世纪80年代以后,国有农场虽然也进行
了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但上述这些职能并未从
本质上被改变.并且,随着国有农场重构经济组
织,剥离社会职能,积极参与市场经营等改革步骤
的实施,一部分国有农场越来越具有典型的企业
化特征,具备了利用国家土地资源为国家创造利
润的国有企业职能.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经营一直更多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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