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思考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docx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思考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I|1_≤銎臻d_—_垂圈团__-—————————一私募股权投资 .I|1_≤銎臻d_—_垂圈团__-—————————一 私募股权投资 “对 赌协议” 的法律思考与展望 ——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 胡伟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福建福州 350003) 摘要:“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 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 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 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 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股权投资;海富案;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3(1 1)一0108—06 一、问题的提出 ×本次投资金额。同时双方在第7条第4项约定,如 近年来,滥觞于美国投资领域的“对赌协议”在 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世恒公司的原因无法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但该制度一 完成上市,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间要求迪亚公司回 直未获我国法律的认可,直至2012年7月甘肃“海 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世恒公司的全部股份。 富案”的出现才真正开启了对赌协议的“阳光化”之 海富公司与迪亚公司基于上述约定签订了合资协 路,因此,“海富案”也被业界视为我国“PE对赌第 议。协议约定世恒公司将注册资本由348万美元增加 一案”。 到399.38万美元。海富公司出资15.38万美元,持股 (一)“海富案”的案情概要。 3.85%。迪亚公司出资384美元,持股96.15%。海富 2007年苏州IT业冈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应缴付款超过其认缴的部分计人世恒公司的资本 “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后 公积金。合资协议签订后,海富公司依约向世恒公司 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 支付了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增资114.7717万元, 称“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有限 资本公积金1 885.2283万元。 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 世恒公司2008年度实际净利润26858.13元,低 人陆波,共同签署了《增资协议书》,约定海富公司 于约定的3000万元。2009年12月30日海富公司据 向世恒公司增资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增资协议》 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世恒公司、迪亚公 第7条第2项规定:世恒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不低 司及陆波向其支付1998.2095万元补偿款。 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2008年世恒公司的实际净 “海富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二三折。首先是一审法 利润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则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 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是二审法院以原审法 恒公司予以补偿,如世恒公司未能补偿,则由迪亚公 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原 司补偿。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利润/3000万) 审法院的判决,最后,最高法院经过再审程序撤销了 收稿日期:2013—08—05 作者简介:胡伟(1981一),男,河南平舆人,法学博士,供职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文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后危机时代投资中适当性制度的反思与展望》(项目编号:2013EFX006)的资助。 PAGE皿圜 万方数据 ———————————_··重蟹圄__-柰煳1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原判。 ———————————_··重蟹圄__-柰煳1 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原判。 衍生金融丁具中的标准股票期权共同的跨期性、联动 (二)“海富案”的启示。 性、杠杆性、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特征,因而对赌协 尽管“海富案”现已尘埃落定,但司法机关在该 议应属于衍生金融工具中的标准股票期权。 案中持有的政策目标及裁判立场,对厘清“对赌协议” (4)射幸合同说。 的法律性质、判断标准具有重要的影响,给实践中“对 目前,在我国法律尚未对对赌协议予以明确规定 赌协议”条款的设计及法律风险的防范带来了重要的 的情况下,理论上倾向于把对赌协议解释为射幸合同。 启示。“海富案”无疑将成为司法机关在裁定类似案 对赌协议具备射幸合同的一般属性,是标准的射幸合 件时的重要参照,因此,有必要结合“海富案”的司 同(李岩,2009)。在对赌协议签订时,融资方与投 法判决,从法理的层面深刻诠释“对赌协议”的性质 资方均无法完全预知事后投资收益的各种状态及可能 与功能,揭示“对赌协议”在我国的未来走向。

文档评论(0)

小教资源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