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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
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
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
〔2016〕6 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
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
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
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学生
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
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相关院系实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评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完善制度、坚持标
准、严格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 1 -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行五级认定
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大学生资助
中心、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第七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和监督
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书记、院长(系主任)
为组长,院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学生辅导员(班导师)
等成员组成,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要
明确认定工作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条 各院系要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
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应纳入学校扶贫助学资助体
系,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必要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大连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等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为两级,即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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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孤儿、单亲家庭(仅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
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五保户或县总工会以上单位
发放的特困证家庭子女。
6.父母身体残疾或学生自身身体残疾。
7.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
8.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
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9.因严重或特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学生。
10.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
用的学生。
11.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的学生。
2.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
活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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