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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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 间接收购 定向发行 行政划转(合并、变更) 二级市场举牌收购 司法裁决 继承、赠与 征集投票权等 * 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 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告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谁、目的、准备做什么、批准的不确定性 监管部门审核:对报告书的审核期限为15日,15日内表示无异议,可以公告或进入要约程序;1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不得公告;15日内未提出意见,可以公告或要约自动生效 办理过户手续后:公告结果 * 要约收购 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强制要约与主动要约 初始要约与竞争要约 * 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25,26,35,37条) 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 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 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收购的底限: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 * 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27,36条) 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也就是说,必须有现金方式 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 * 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43,44,78条) 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 * 要约收购流程 向证监会报送 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告要约收购 报告书摘要 证监会是否 有异议 是 不得发出收购要约 否 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 取消收购计划 公告收购要约文件 C-15日前 被收购公司公告 董事会报告 A日 A-15日 C-15日前可变更要约 A+20日 如有 竞争性要约 可变更初始要约 股东可以 撤回预受 要约期满 C日 股东预受要约 C-3日前 收购人每日公告预受情况,在C-3到C日之间,股东不可撤回预受 A日 * 要约收购流程 要约期满 C日 C+3日内 过户 C+3日内 公告要约收购结果 报告证监会 收购情况 C+15日内 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 按同等 比例收 预受超过预定比例 预受少于预定比例 全部收购 * 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 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第56条) 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 间接收购 衰减原则(第57条) :主要是对因投资关系形成多层控制结构下,基于重要性原则要求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如不重要,则免于再向上追溯披露。 例如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控股权,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在子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所占比重不足30%,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取得对上市公司10%的股份的支配权,因此,投资者可免于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有关投资关系的变化情况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 * 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 持股比例30% 其后6 个月内 变动情况公告 公告收购报告书 3日内 收购人向证监会 报送收购报告书 通知被收购公司 涉及MBO,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 履行收购协议 全面 要约 (详见要约收购流程) 收购人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不申请 申请 不 同 意 到15日仍未表示任何意见(视为默许) 15日内 无异议 同 意 15日内 有异议 收购不得超过30%的股份,拟继续收购的,可以发出部分要约 不得公告 收购报告书 不得收购 * 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对比 l 申请豁免 l 取消协议或协议收到 30 %,改发部分 要约 l 未取得豁免,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 l 受让 30 %,之后每年递增不超过2% l 停止收购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 l 申请豁免 l 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在 3 0日内减持 到 30 %或 30 %以下,改发部分要约 l 未取得豁免, 30 日内发出全面要约 l 停止收购 * 定向发行取得公司控制权(16号准则) 披露时点: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 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发行: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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