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1.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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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1.1.doc

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6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1-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 实施主体 岑溪市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岑溪市环境保护局管理股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岑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岑溪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冬季) 下午15:00—18:00(夏季)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4—8222151 8228303 监督电话 0774—8220581 8236106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3 实施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其中,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 号)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水利 水库: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至50万千瓦(不含50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 燃煤电站:火电、热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送(输)变电:500千伏及以上项目。 石油:油田开发项目。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 (三)交通 铁路:非国家铁路网中干线铁路的项目(站场连接线及支线除外)。 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 水运:内河千吨级通航建筑物航运项目;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专用泊位;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的集装箱专用码头。 民航: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钢铁: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炼钢项目。 有色: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不含金矿),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水泥: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含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项目)。 (五)化工石化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六)机械 汽车:汽车整车项目。 民航飞行器:6吨/9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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