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综合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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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 请思考: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不能拒绝退款。因为: (1)信用证业务的标的是单据,单证不符不能付款。 (2)开证申请人未用提单将货物取走,开证行并没有将单据交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后,退款给开证行。同时,受益人可通过与银行无关的法律途径向开证人追索货款。 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未表示反对。 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 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付款交单方式代收货款。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 问题:1、如果你是业务员,货源紧张时会如何处理? 2、本案业务员有哪些失误? 3、使用FOB术语应如何监控承运人? 案例 2008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0台缝纫机的合同,每台CIF SHANGHAI 1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8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8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8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0台缝纫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 请思考: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解析 (1)根据INCOTERM 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就须承担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倒签提单是违法提单 我某粮油公司出口玉米到日本,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得超过4月30日,交单时间不得超过5月10日。按计划船舶于4月26日到港,预计29日可装完。但因天气,直到5月5日才可以装船,我与船公司研究,由船方倒签提单,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货到后,日商怀疑提单装运期不真实,于是上船查航海日志,取得证据,并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伪造提单。银行拒付货款,日商同时向船方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并宣称市场价格下降导致其损失51000美元,要求我方赔偿。最后我方决定赔偿,以免闹上法庭。 案例:清洁提单能随意签发吗? 中国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于1993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了2000公吨重的海上运输合同。广远用“辽阳”和“虎林”轮运载该货,并出具清洁提单。货抵荷兰鹿特丹后,买方发现货物掺有杂质,遂进行清理加工,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广远对上述费用进行赔偿。最终裁定:广远承担货物变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吗? 1993年,山西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订了“XI MAS LIGHTS”货物出口合同,采用D/P托收方式结算,合计约26万美元,代收行多次催款,美商不付款赎单。1994年3月,中方得知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提领。于是向银行索回正本提单向船方交涉,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我公司货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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