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隐私的法律保护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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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死者隐私的法律保护探析   摘 要:法律保护死者隐私源于侵害死者隐私时,相关生者的名誉权或人格尊严可能会因此受损害。侵害死者隐私案件中,除了死者的近亲属有资格担当原告外,和死者关系密切的人在受到损害时也可以起诉,但原告在起诉时应有顺序限制。死者隐私保护受原告存在与否的限制,知情权、公众人物、同意等对隐私权保护的限制对死者隐私保护同样适用,不过其规则要略作调整。   关键词:死者;隐私; 名誉权   死者隐私的法律保护在我国是一个研究尚远远不够深入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死者隐私保护问题,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者隐私保护的名义、保护的根据以及怎样认定、追究侵害死者隐私行为的法律责任,都还处于模糊认识状态,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鉴于有关侵害死者隐私的案件日益增多,笔者专撰此文,探讨死者隐私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一、死者隐私保护的根据   对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是自从有人类历史以来就已存在的事实。从最初来讲,对祖先的感情、敬畏是保护死者生前利益的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古代,人们坚信死者的灵魂并没有消失,而且对生者的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至现代,法律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尸体等不受非法侵犯。   但在法律体系健全的今天,保护死者生前利益就不再是一种懵懂的概念,保护死者生前利益的法律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建立,与现有法律概念、法律逻辑相容,这是一项法律制度健全运行最起码的要求。这涉及到死者隐私保护制度的基础问题。   死者隐私是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一种,法律为何要保护死者隐私? 对此,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死者权利保护说[ 1 ] ( P339 - 340) 。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能部分继续存在,或者虽然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死后可以继续享有某些民事权利,所以此时是直接对死者权利的保护。   近亲属权利保护说[ 2 ] ( P132 )。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权利当然消灭,但侵犯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可能同时损害死者近亲属的人格权利,此时死者近亲属可以以自己人格受损要求损害赔偿,所以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3)死者法益保护说、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3 ] ( P273) [ 4 ] ( P344 - 349) ,这两种学说在观点上其实并无本质区别,都认为死者不再享有权利,但死者的人身权利益仍受法律保护,法律确认自然人死亡后的这种人身利益为死者的法益,并继续加以保护, 这和权利保护不同, 故称为“法益保护”。(4)人格利益继承说[ 5 ] ( P468) 。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但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可以继承,由继承人继承而继续加以保护。( 5)社会利益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利益不再受法律保护,但社会利益仍需要法律保护[ 6 ]。保护死者隐私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   死者权利保护说最大的问题在于破坏了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基本法律规则,如果死者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享有民事权利,那么人类基本法律秩序就大乱了。首先,继承制度就可以废除了,因为财产仍然由死者享有权利,只不过需要确定一个类似失踪制度中的财产代管人就可以了,但这种结论无论如何不能付之实践。死者可以享有民事权利但其不能行使民事权利,那就要像精神病人一样确定一个监护人,死者越来越多,但活人有限,也许有一天监护死者的重任令可以充任监护人的活人不堪重负。   有学者提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谁享有权利,谁具有权利能力,不过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来确定的。在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在封建社会妇女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权利和权利能力的确定虽然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的,但法律对权利和权利能力的确定,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提高而不断变化和改进的。??或许有一天,死者也会完全地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7 ]但法律的进步和进化是以既解决实践问题,又符合法律逻辑为前提的。为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而打破整个法律逻辑体系是否有必要? 况且承认死者享有权利,与权利本质不合。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但对死者来说有享有利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吗死者法益保护说和人身权延伸保护说的不足之处在于,法益保护和权利保护虽然保护程度不同,但都应归属于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已不再作为一个主体存在,保护的法益由谁享有呢? 人身权延伸保护虽然借用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原理,但胎儿是未来的民事主体,死者却不可能复活。况且用法益之名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手段明显不足。人格利益继承说认为死者人格利益由活着的近亲属继承而加以保护,但法律的保护都有一个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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