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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文档
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安排,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实行财政报账制。各市、县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联合分配下达。
第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2.突出重点。重点支持购置适合本省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先进农业机械;资金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3.直接补贴。对购机者实行直接补贴,让农民直接受益。
4.自愿原则。购机者自愿选择和使用农业机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购机者使用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不包括各级农业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 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主要为新型先进且适用性强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具体为:
大中型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等耕整机械;
插秧机、收割机等稻麦生产机械;
3.粮食低温烘干机;
4.其它农业发展急需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准推广并已取得省级以上推广鉴定证书且是经审核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
2.农业机械生产单位及产品符合《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有相应的资质;
3.产品经国家法定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检测,证明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具有较好“三包”服务能力,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市、县及以下各级财政可在省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实行累计补贴,累计补贴一般不超过补贴机具价格的40%。各市县可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外,选定适合本区域内农民需求量较大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
第九条 两年内一个农民原则上只能享受购置同一类补贴机具1台,不同类补贴机具不超过2台。对农机服务组织及农机大户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一次性购置补贴机具超过3台以上的,需报省辖市农机部门审批;6台以上的,需经省农机局审批,并实行严格核实报批和担保制度。
第四章 购机补贴程序
第十条 制订年度补贴方案。由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于年末商定下年度补贴方案。具体包括农业机械补贴种类、产品技术规格、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控制指标等。
第十一条 审核下达补贴计划。各市农机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定年度补贴方案,在充分掌握本地区当年购置需求的基础上,联合向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上报补贴需求计划。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根据年度补贴方案和各地上报材料审核确定补贴计划,并于当年一季度联合发文将补贴计划下达各市、县。
第十二条 招标与公示。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对确定为省级补贴的农机产品实行公开招标,制定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向全省公告。购机者可在确定的供应商中任选一家购买。中标的供应商须按中标的机型、质量、价格组织供应,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三包”等售后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凡自愿购机并要求享受省级财政补贴的,都应按下列程序要求申请办理购机:
一是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自愿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格式见附件1)。
二是签订购机补贴及管理合同。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及管理合同(不允许中标企业或中标企业经销商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购机合同签订手续,格式见附件2)。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向购机者提供规范的购机申请表和购机合同。
(三)购机者差价购机。购机者在购机合同签订后到中标供货单位购机,并一次性付清(扣除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中标供货单位出具全额购机发票(并注明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金额和购机者实际付款金额)。农民在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农机服务组织购机时需提供购机申请(原件)、购机合同(原件)、单位法人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结算。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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