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产中大集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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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PAGE 9 PAGE 1 担保管理办法(2005修订)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2005年8月13日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集团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2、集团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4、集团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集团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集团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集团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注:这里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系指集团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二级子公司。   (2)参股公司及因集团公司业务需要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八条 集团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经集团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2)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3)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4)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5)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6) 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7)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8)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单项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单项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及累计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在经批准的担保总额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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