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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头闸放水预警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南台头闸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水闸放水预警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保护水闸上、下游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预警灯等装置。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台头闸排涝、调水、冲淤及其它特殊情况开闸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闸开闸放水时间表根据嘉兴市防指发布的调度指令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报的钱塘江潮位信息确定,具体开闸时间根据内河水位及外江潮位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方案由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嘉兴市防指)监督实施,由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嘉兴市地方海事局、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南台头闸管理所(以下简称南台头闸管理所)、海盐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海盐县防指)及其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七条 嘉兴市防指主要职责
下发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主要职责
监督和协调南排工程管理局下属各相关站所放水及预警工作。
第九条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主要职责
向嘉兴市域范围内注册(备案)船户发布放水预警信息;监督和协调嘉兴市地方海事局下属单位放水及预警工作。
第十条 海盐县防指及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1)海盐县防指:监督海盐县辖区内本方案的实施;向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转发嘉兴市防指调度指令、放水时间表,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协调处理放水预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2)海盐县港航管理处、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通知、督促南台头闸上下游船只撤离,加强行洪河道内及外海口门船只监管,确保船只安全;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及时向海盐县防指报告。
(3)海盐县广播电视台:根据海盐县防指提供的放水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4)沿河相关镇(街道):通知、督促沿河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居民)、各类船只业主和涉水作业人员;放水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危及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置,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及时向海盐县防指报告。
(5)其他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放水预警信息,做好放水预警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南台头闸管理所主要职责
根据调度指令要求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报的钱塘江潮位信息制定南台头闸放水时间表,及时将放水时间表书面上报嘉兴市防指。
落实放水预警工作;做好水闸上下游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及放水工作相关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嘉兴市防指和南排工程管理局。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1)南台头闸的控制运用严格按照嘉兴市防指调度指令执行,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
(2)南台头闸管理所接收嘉兴市防指调度指令抄送单后,确认指令内容,按照指令要求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报的钱塘江潮位信息制定放水时间表,将放水时间表上报至嘉兴市防指。
(3)海盐县防指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镇(街道)开展放水预警工作,做好预警协调工作。
(4)各相关单位、镇(街道)应按规定启动预警程序,确保在预定开闸时间前30分钟完成放水预警相关工作,具备放水条件。
(5)南台头闸管理所未接到异常报告或通知,候潮放水。
2、预警方式
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预警灯警示等方式进行预警。
3、放水预警工作流程
(1)排涝、调水开闸预警流程
①嘉兴市防指向南排工程管理局、嘉兴市地方海事局下发调度通知单并抄送海盐县防指、南台头闸管理所等相关单位。
②南台头闸管理所接收嘉兴市防指调度指令抄送单,根据指令内容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预报的钱塘江潮位信息制定南台头闸放水时间表并上报至嘉兴市防指、南排工程管理局;嘉兴市防指将放水时间表书面通知嘉兴市地方海事局、海盐县防指,由海盐县防指向相关单位、镇(街道)下发放水通知和预警信息。
③嘉兴市地方海事局向嘉兴市域范围内注册(备案)船户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并监督和协调嘉兴市地方海事局下属单位放水及预警工作。
④南台头闸管理所开闸前提前关闭上游沿河所辖各节制闸;开闸前30分钟打开警示灯,并广播预警10分钟;夜间开闸放水时,为避免扰民,可提前播放放水警示广播。
⑤海盐县港航管理处、海盐县海洋与渔政管理站根据海盐县防指提供的放水信息,按规定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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