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_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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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   篇一: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编辑同志:我借五万元给李某,未约定利息,考虑李某用此款承包工程赚了不少钱,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五万元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读者:赵玉凤 赵玉凤读者: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约定期间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催收后才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由于你在借款给李某时未约定支付利息,因此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只能在李某经催告后拒不还款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作者: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司家宏)   篇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转载自:www.CspeNgBo.cOm 蓬 勃 范文:借条上写了还款日期,到期没还,但仍给利息可以吗)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和企业之间以及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表现为借条和欠条的形式。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根据近年来永康法庭受理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民间借贷中的各类纠纷及风险,并从实务角度总结出现民间借贷纠纷的类型及实效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常见类型   1.借贷未出具借条的纠纷。此类借贷一般是熟人之间的借贷,且借贷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   2.房产证抵押的借贷纠纷。借款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为抵押,但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3.还款后没有及时收回、销毁借条的纠纷。   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   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结写好的借条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   5.诉讼时效的纠纷。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   6.借款利息的纠纷。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债权人一方应该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   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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