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价结果报告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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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估 价 结 果 报 告 估价项目名称: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的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评估 委 托 方: 吴桥县人民法院 估 价 方: 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 李庆新(注册号:1319960026) 崔俊梅(注册号:1320140001) 估价作业日期: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8日 估价报告编号:冀中评报字[2017]第2133号 目 录 一、致委托方函—————————————————— 1 二、估价师声明—————————————————— 2 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3 四、估价结果报告————————————————— 5 五、附件————————————————————— 9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致 委 托 方 函 吴桥县人民法院: 接受贵方委托,我公司对吴桥煌嘉灯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的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贵方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本次估价对象为吴桥煌嘉灯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的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为8878.32平方米,其中有证部分建筑面积为8304平方米,无证部分建筑面积为574.32平方米,附属物面积为2191.7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885.0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估价目的:为司法机关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拍卖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价值时点:2017年11月21日。 我公司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测算,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市场价值影响因素进行的分析,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7年11月21日的价格如下: 权利人 项目名称 权属证号 面积(㎡) 估价结果(元) 吴桥煌嘉灯具有限公司 有证部分房屋建筑物 办公楼 吴房权证桑09字第0001108号 1024 1379584 西仓库 3640 3038308 东仓库 3640 3038308 小计 8304 7456200 无证部分房屋建筑物 平房 无 245.72 249382 警卫室 61.2 62580 办公室 188.57 199234 小房 7.5 2100 配电室 47.81 30659 彩钢房 15.2 2508 彩钢房 8.32 1373 小计 574.32 547836 附属物 彩钢棚1 无 1330 59850 彩钢棚2 861.7 51702 小计 2191.7 111552 土地 土地使用权 吴国用(2010)第158号 20885 4740895 小计 4740895 合 计 河北中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估 价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1、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我们与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5、本公司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察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不承担对估价对象建筑质量进行调查的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查看的责任。 6、本估价报告由我公司独立完成,没有其他人士或机构对本报告提供重要的专业帮助。 7、本估价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估价报告中载明的目的,用于其他目的时本报告无效。本报告在有效期内使用时,估价结果应与估价报告同时完整使用。 8、未经本估价机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本报告全文或部分内容公开披露,不得将本估价结果及报告用于与估价目的无关的其他用途,我公司不承担由于委托方对本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9、如发现本报告内的文字、数字打印或其他原因出现误差时,请通知本机构进行更正,本报告复印无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本报告委托方为吴桥县人民法院,估价对象为位于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的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①房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8878.3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桥煌嘉灯具有限公司,有证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吴房权证桑09字第0001108号】,证载总建筑面积为8304平方米,无证部分建筑面积为估价人员现场测量所得,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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