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在原电子有限公司冲压机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广州开发区.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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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5”广州在原电子有限公司冲压机机 械伤害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 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8年1月25日8时10分许,位于我区永和街禾丰二街8 号101的广州在原电子有限公司冲压车间1号线4号冲压机发生 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现场一名1线正担当黄鹏被冲压机压到 头部,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令)等相关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安全 监管局(广州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1·25”广州在原电子有限公司冲压机 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区政府批复同意。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监管局(广州开发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区 政府的批复,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根据国务 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本次事故 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一一))直直接接原原因因 正担当黄鹏(死者)站在4号冲压机无自保功能的光电保护 装置和冲压机危险区之间,更换4号冲压机字模时,电工尤仕学 在得到1线副担当赵远航可以启动1线总启动按钮的情况下,未 检查冲压装置各工位的安全状况,启动总启动按钮,致使4号冲 压机运行,滑块和上模下滑,砸中黄鹏头部,导致黄鹏死亡。 (二)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二二))间间接接原原因因 1、作业人员未锁闭1线的总启动按钮、未在按钮旁悬挂“危 险,禁止启动”安全警告牌。 2.作业人员违反冲压机操作规程,开机前未检查安全状况。 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4号冲压机的光电保护装置和冲压机 危险区之间设置光电保护装置,光电保护装置安全设置不完善。 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 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作业人员违反相关安全规程的行为。 二、事故性质认定 本次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在原电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未教育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未在冲压机光电保护装置和冲压机危险区域之间增设安全装 置,未将操作平台设置使操作人员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的行 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国家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监管局(广州开发区安全监管局)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白武铉,作为在原电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未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人员违反冲压机操作规程,公司违反相关 国家强制标准的行为未能检查督促到位,违反了上述法律,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监管局(广州开发 区安全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郑大吉,作为在原电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 未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公司长期存 在的4号冲压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 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在原电子公司根据公司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书面报广州市黄埔区安全 监管局。 (四)黄鹏,男,未按照防危操作“锁闭1线的总启动按钮”、 未在按钮旁悬挂“危险,禁止启动”安全警告牌、未严格遵守公 司的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国家标准和公司规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鉴于黄鹏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 究其责任。 (五)尤仕学,作为公司的电工,存在未取得冲床操作许可, 未检查1线各工位的安全状况下,启动总启动按钮,致使4号冲 压机动作,滑块和上模下滑,砸中黄鹏头部的行为,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尤仕学违反国家标准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导致 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 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赵远航作为1号线的副担当,在未检查1线各工位的 安全状况下,允许无操作许可的电工岗位的尤仕学开机生产,违 反了上述国家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在原电子公司 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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