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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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融融信信用用信信息息基基础础数数据据库库用用户户管管理理规规范范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与定义 3 管理原则 4 制度建 5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用户管理 6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用户管理 7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用户管理 8 金融监管部门用户管理 9 信息反馈 10 内控检查 11 用户培训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 /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TC 180)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 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工商银 行、北京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煜、李斌、王俊山、谢业华、常可、佟 岳男、章红、关伟、沈良辉、沈凯蓉、杜鲲、姬南、陈怡、江翠 君、赵星霖、曾华、王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员用户、数据报送 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等各类用户管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向金融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查询信息的机构进行用户 置与管理,并为 各类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和培训机制提供指导。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信用信息credit information   能够反映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 息、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等。   2.2 征信业务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   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 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2.3 用户机构 ser instit tions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的各类用户所在机构。   2.3.1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Credit Reference Centr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的建 、运行和维护。   2.3.2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查询网点inq iry network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 的查询网点,提供对外查询、异议处理服务。   2.3.3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instit tions engaged in lending activities   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 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 非金融机构。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金融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 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2.3.4  金融监管部门financial reg latory a thorities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一致后,通过接入方式从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贷信息,用于防范金融风险,履行金 融监督管理职责。   2.4 用户 sers   各类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包括管 理员用户、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2.4.1  管理员用户administrator sers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置的高级用户,用于 置和管理下 级用户。   2.4.1.1  超级管理员用户the s per administrator ser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系统内置初始用户,负责管理征信 中心的一般管理员用户。   2.4.1.2  一般管理员用户general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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