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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20 《中国法制史》教案 所属院系: 政法系 课程名称: 中国法制史 教学对象: 法学本科专业 任课教师: 王 昆 绪 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中国法制发生、发展的基本线索。掌握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掌握中国古代法制近代化的经验。了解本课程的学习意义和方法。 【教学重点】 1、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 2、中国封建法律近代化的特点 【教学难点】 1、礼法结合 2、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适用的争论 3、法典体例的争论 【学时分配】 3学时 【讲授内容】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及其地位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是以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它主要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作用、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地位 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又是史学的一门专史,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干课程,它着重培养学生树立起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并为他们学习法学理论和部门法提供有关的历史知识,从而加深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理解。 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脉络 时间跨度为四千年,从前21世纪至新中国成立。可分为三大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奴隶社会法制,从前21C至前770年,包括夏、商、周的法制。 第二阶段:封建社会古代法制,从前770年至1840年,主要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这一阶段还可分为四个小阶段,即春秋战国阶段;秦;两汉至隋唐;宋至明清。 第二阶段:近现代法制,从1840年至1949年,主要包括清末的法改革、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红色政权的法制。 三、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先提问法系的概念) 综观中国几千年历史,历代统治者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调节国家的经济活动及各种社会关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打击刑事犯罪,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可供后人借鉴的历史资料。中国法制的历史不仅悠久,而且从未中断,因此辗转相承,沿革清晰。由于民族的和历史条件的不同,中国法制史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1、中华法系处处体现着小农社会、宗法制度的痕迹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一直建立在小农生产方式的观念基础之上。自力耕作的农耕生产方式,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特殊的自然和地理条件,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土壤。 如:“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五种人伦关系的原则,即仁、义、理、智、信);礼之用,和为贵;维护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重公权轻私权;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早在周代设“九姨”,专司教授四德,要求妇女贞顺、辞令、婉娩、丝桌,班昭,班固之妹,守寡四十年,著《女诫》,“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齿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 2、法自君出,权尊于法,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待定) 中国从进入阶级社会时起,便建立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秦统一以后,建立皇帝制度,使皇权制度化、法律化,皇帝握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同时,皇帝“口含天宪”,又是法律止所出。汉武帝时,廷尉杜周在答复“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的指责时便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道出了封建法制的实质和封建权与法的真实关系。 权尊于法,是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一切暴政的渊源。在历史上,虽有汉文帝、唐太宗之尊法、重法,但这是个别开明国君的远见,并没有改变权尊于法的实质。直到清末所进行的戊戌变法、预备立宪,仍然是为了解决权与法的关系问题。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死刑案件皆需皇帝裁决与批准。 3、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 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现象,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由于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量,因而被统治者用作重要的统治手段,从而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礼法的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制文明。 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合为一体,法律的评价标准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完全一致。如古代法中的“亲属相容隐”、“存留养亲”制度。 由于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因而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保障,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评价是非的标准。 礼与法的结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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