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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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研究 失业保险的出现有着其重要意义,它能给予失业者在失业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能有效减少因失业造成的种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199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以及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保障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在失业保险应有的就业促进功能方面却远远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结构性失业问题愈加突出,失业长期化现象愈加严重,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同时,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投入范围过小也与基金大量闲置紧密相关。因此,发挥我国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加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投入力度,不仅有利于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且有利于解决基金大量结余的问题。 一、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 (一)巨额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如表1所示,从2004年到2015年,虽然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逐渐增多,失业保险领取人数趋于稳定,但总体覆盖率仍旧偏低,同时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快速持续增加。截至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5083.0亿元,比上一年增加14.2%,是同年基金支出的6.9倍,是2004年底基金累计结余的13.18倍。如图1所示,2004年-2015年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基金支出的增长速度,并且增速差距越来越大。收入增速和支出增速的显著差距是失业保险基金巨额结余的重要原因。(二)基金结余主要原因分析。1.实际领取人数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及其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而其他大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却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比较稳定,失业风险较低,领取人数很少。然而对于非正规就业人员,失业风险高,迫切需要失业保险的保障,却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2.保险金给付标准低。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处于较低水平,而保险金给付标准还比最低工资低,例如北京2013年,累计缴费大于1年小于5年的,失业人员可每月领取保险金842元,累计缴费满20年的,失业人员可每月领取保险金951元。这样的给付标准相对于北京较高的消费水平,远远无法达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要求。3.促进就业基金运用不足。自199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态势。2001年就业补贴的支出仅占基金支出的8.6%,2004年该支出仅占16%,且支出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部分地区该支出更是不到5%。同时,由于该支出主要由政府主导,一方面政府缺少对市场需求的充分认识,另一方面失业人员也很少有机会参与讨论或者给予意见,选择真正需要和适合自己的项目,导致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并不显著。 二、我国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无法涵盖非正规就业人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失业保险覆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却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工作其本身的不稳定性,失业和就业的状态经常相互转换,迫切需要失业保险为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这类非正规就业人员亟需被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以保证他们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相应的生活补贴,同时接受政府为他们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便于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和未来薪酬水平。(二)费率机制的反激励作用。1.缴费基数可能抑制雇佣量。《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失业保险的费率为3%,单位个人按照自身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容易造成企业减少雇佣量。这是因为企业在固定工资总额的情况下,相当于缴纳固定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下,相比于“减少工资额,增加雇佣量”,更倾向于选择“提高工资额,减少雇佣量”,利用“效率工资”来提高企业自身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同时采取效率工资也有利于企业提高员工的偷懒成本,能更有效地为企业留住有竞争力的优秀员工。然而在这种缴费机制下,企业解雇的员工可能会相应增加,增加员工的失业风险,提高社会的失业水平。2.统一费率不利于减少失业。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以统一的费率2%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性。对于失业风险高的单位,其容易造成较大的解雇量,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若失业风险高的单位与失业风险低的单位缴纳同等比例的费用,不仅无法使失业风险高的单位承担相对应的解雇责任,即令其能够随意解雇员工却没有获得相应的处罚,而且也降低了失业风险低的单位的缴费积极性。这样的不公平性导致解雇量大的单位没有外在驱动力促使其采取措施降低自身的失业率,导致解雇量小的单位没有获得必要的激励机制去维持自身的低失业率。(三)保险金给付方式抑制积极性。1.给付期限和固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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