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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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 企业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杭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入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行为,根据《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杭州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在杭州局辖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入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备案、产品备案、清单全申报等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在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前,其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实现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 第四条 电商平台分为以下两类:跨境电子商务自用独立交易平台(简称“电商自用平台”)和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平台(简称“电商公共平台”),统称电商平台。入驻店铺是指依托电商公共平台进行交易的企业。 第五条 备案申请提交、审批审核及结果反馈均在线进行,所涉及的材料均以电子化形式提交(部分材料同时需要书面提供),并按以下顺序进行:首先提交电商平台备案申请,在电商平台备案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入驻店铺备案(仅针对电商公共平台)和产品备案,在产品入境前进行清单申报。 对未进行备案的电商平台和入驻店铺、未备案的产品、未进行清单申报的一律不受理检验检疫申报。 第二章 电商平台备案和电商企业备案 第六条 电商平台备案时应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相关信息、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地、组织机构代码(国外类似)、联系人、法人、经营范围、企业简介、网站地址。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备案申请书(同时需提交纸质,见附件1)、工商营业执照(国外类似)、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外类似)、法人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文件、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同时需提交纸质,见附件2)。海外注册企业需提供境内企业责任担保书。 (三)管控措施:质量安全评估制度、上线产品审核机制、产品抽检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处置制度、产品流向溯源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电商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 第七条 入驻店铺由电商公共平台代为备案,备案内容为:电商企业名称(入驻店铺名称)、国家地区、经营范围、店铺网址。 电商公共平台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督促电商企业建立质量管控措施,并进行存档备查。 第八条 园区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备案材料的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备案审核周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电商平台出现《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章 产品备案 第十条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禁止入境的产品清单不受理备案。 第十一条 产品备案由电商平台服务商进行,以电商平台为单位,在产品首次上线前必须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产品备案采用分类管理。禁止入境产品列入负面清单管理,不接受备案;经风险评定为高风险和中风险的产品纳入风险目录清单,属于风险目录清单内的产品必须经杭州局审核通过后才能完成备案;其他产品实行快速备案,由计算机自动审核完成。已完成备案审核允许上架销售的产品形成产品池。 第十三条 产品进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信息,电商平台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产品基本信息: 1.必输项:条形码(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品名、品牌、规格型号。 2.其他项:生产企业、经销商、生产国/地区、适用标准、类目编码、主要成份、用途、许可证号。由电子商务监管处根据产品监管风险确定具体产品的其他项。 (二)产品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由电子商务监管处根据产品监管风险确定,具体如下:产品符合性申明、质量检测报告、官方认证、注册、登记、备案证明等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不属于风险目录清单内的产品可自愿提供。 第十四条 电商平台应确保在平台上展示的图片、文字等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如果产品标准与我国标准法规有差异,应进行消费警示。 第十五条 在风险目录清单内的产品需要进行人工备案审核,在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后正式受理,园区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产品备案受理和审核,对于疑难产品可报电子商务监管处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且电子商务监管处必须给出指导意见。在对产品备案审核时,需要判定是否设置疫区疫情标志,建立产品对应的海关编码,是否需要送样监测、设置现场抽批率和事后抽批率等,审核周期为3个工作日,在审核通过后进入产品池。 第十六条 不在风险目录清单内的产品实行计算机自动审核,现场抽批率和事后抽批率按默认值设置,由人工集中填入对应的海关编码后进入产品池。 第十七条 对于产品池中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产品备案: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禁止入境的产品; (二)由于法律法规、安全风险情况变化等原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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