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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按期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摊位代码:
卖方: 摊位代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合同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在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合同双方均为自愿申请进入交易所进行大宗农产品现货按期交易的交易商;
合同双方均已熟悉《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等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合同双方通过各自租用的交易摊位,发出交易指令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交易标的
交易商品名称:冻片猪肉。
商品代码: 。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为FMXXXX(1、2位代表商品名称 3、4位代表年份 5、6位代表月份)。
交易标的的数量
最小交易单位:1吨 /批。
最大单笔订货量:500批。
单个摊位当日最高净订货量不超过5000批。
合同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竞价后实际成交的商品数量(单位:吨)为合同的交易标的数量。
交易报价
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时期单位交易货品在交易所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交易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交易报价最小变动单位:5元/吨。
交易报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交易所有权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告。
质量标准
双方在交易所进行交收的标准品是符合GB/T 9959.1—2001的一级冻片猪肉。
质量检验:
货款结算
本合同成立(即合同双方交易成交)后,按照《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现货按期交收规则》、《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现货按期交易结算规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交收结算价:为交易货品最后一个交易日结算价,合同双方按照交收结算价结算。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合同双方依据本合同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交收匹配,根据匹配结果签订交收合同,交收合同生效时本合同同时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交收双方应按交收结算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结算交货盈亏。交货盈亏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或支付的交货盈亏=(交收结算价-买方订货价)×数量
卖方应取得或支付的交货盈亏=(卖方订货价-交收结算价)×数量
如交货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基准交收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基准交收仓库之间的地区价差,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如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按交易所公布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交易所以升贴水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整。
对于地区差价升贴水、品级差价升贴水,以交易市场必威体育精装版公布为准。
实际货款由交易市场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根据交易市场公布的品级差价、地区差价以升贴水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整。实际交货货款为:(交收结算价±地区差价 )×数量。
货物交收
货物交收的时间和方式按照《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现货按期交收规则》执行。
交收时间:1、2、3、4、5、6、7、8、9、10、11、12(春节月份除外)。
交收日:标准交收方式的集中交收日(是最后交易日的次日),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选择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
最小交收单位:10吨,交收量应为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交收仓库:宁韶冷肉厂仓库是交易所的交易报价基准交收仓库,也可以选择交易所指定的其他交收仓库。
在非基准交收仓库进行交收的货物交易所以地区差价升贴水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整。
卖方按照按期大宗农产品现货买卖合同的交收结算价格向买方开具正式发票。
履约担保金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本合同的切实履行,本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按照《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现货按期交易规则》、《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现货按期交易结算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履约担保金。
合同双方在交易成交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持有合同金额的20%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进入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合同双方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的比例提高到持有合同成交的35%,从最后交易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起,合同双方向交易所交付履约担保金的比例提高至持有合同金额的70%。
卖方在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应向交易所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若卖方未向交易所提供仓单,可以用和买方相同标准的履约担保金保证履约。
费用
交易服务费标准为 2元/批,交收服务费标准为20元/吨。
储存费用(含保险费)装卸费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通知为准。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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