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之我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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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城管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之我见   一、督促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催告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城管执法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催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督促催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通知行为,但由于其作用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所需的合理期限;   (二)强制拆除的方式;   (三)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定责任;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经督促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再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程序中设置督促催告,从法理层面说有两个方面的理由:1是对相对人的尊重,实际是对其人权的尊重。尽管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但这并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2是减轻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抗情绪。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可能有他自己的理由,尽管其理由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脚,但城管执法机关在没有说服他之前即强制其履行义务,必然会增加其与城管执法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如果通过事先的告诫,使行政相对人意识到不履行义务将可能带来更大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行政强制就可以避免。   二、行政强制拆除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城管执法机关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是指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是行政强制拆除程序的第二个阶段。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属要式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强制拆除的事实和依据;   (三)行政强制拆除的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后的五日内送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带有实力强制的特点,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1是做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条件。有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组成,事实条件要求做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必须以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法律条件要求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执行只能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如果没有授权,在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拆除决定执行,只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2是做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程序。在做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之前,应当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弄清楚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并对原限期拆除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检查。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城管执法机关的限期拆除违法或者不当造成的,应当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如果属于义务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城管执法机关方可做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一般有做出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做出。   三、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在城管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即可按照一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拆除程序的第三个阶段。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强制拆除实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身份证件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说明有关情况;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法人员应邀请公民的亲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的同志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强制拆除实施中,在实施强制拆除中遇到义务人或他人的妨碍,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手段予以排除,城管执法警察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隔离妨碍人。   (三)强制拆除实施完毕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写出强拆记录。强拆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是城管执法机关、强拆负责人及依据;2是被强拆的公民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是强拆的时间和地点;4是强拆的内容和方式;5是义务履行情况被强拆标的物的现状;6是强拆实施的基本情况;7是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当注明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8是强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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