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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电享受税收优惠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决定,今明两年开工建设一批风电、水电、光伏发电及沿海核电项目。在支持新能源发电方面,目前,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优惠政策,本文一一梳理。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税率式减免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新能源发电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条件、范围、程序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执行。 税额式减免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三免三减半: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电力属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享受上述优惠。 10%:新能源发电项目购置专用设备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之内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可在5年内结转抵免。 税基式减免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不征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操作提示 设备抵免 ★财政拨款购置,或者没有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不享受优惠。 ★专用设备投资额包括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如果专用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抵免优惠即停止,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 ★融资租赁租入专用设备的,如果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企业,承租企业停止享受抵免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 单独核算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 ★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和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备案事项 纳税人应在取得第一笔收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证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技术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证明资料 ★减免税申请报告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减免税所属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预缴申报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 优惠政策 核电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按比例返还: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15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已入库增值税。前5年返还比例为75%,第6年~第10年为70%,第11年~第15年为55%。 分别核算:退税以核电机组为单位核算电力产品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不能享受优惠。 计算公式: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电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电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税比例。 风电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即征即退: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水电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即征即退: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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