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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和在这些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和学生数据中心,确保正常运行;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配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当学生学籍的相关字段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凡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建立学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入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通过后接续学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未建立学籍的,由普通高中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新建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招生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仍未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的,由招生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情况);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章 学籍变更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由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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