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民事答辩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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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民事答辩状

PAGE 2 - 答 辩 状 答辩人:胡进生,男,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系林州市姚村镇定角村村民,住本村289号。 被答辩人:郝玉林,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系河南省定角实业总公司下属的林州市鑫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经理。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名权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名权的事实和理由,都不能成立,其答辩理由有三: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1970年由于当时的文化大革命非正常政冶气侯影响被按现行反革命定罪处罚,1979年原林县人民法院以(79)刑复字第37号判决书改判不以反革命罪论处,撤销原判,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的表述,并不能证实了当时的原判决,对被答辩人所判决的刑罚不是错案,改判中也没有将被答辩人的原反革命罪行,也未作出以无罪认定。改判中对其作出的不以反革命罪论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改判结果,对被答辩人作出的改判,并不是无罪释放,更不属于是冤假错案。此改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宽大处理政策,被答辩人不能因此将自已过去反革命的过错而一笔勾销,被答辩人原来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的历史不能改变,原受到多年坐牢的刑罚事实也不能改变。被答辩人对自已过去曾有过反革命的犯罪历史,不能正确的对待自已的这一黑色历史,也不能正确的反思自已过去,并在定角村又能异地加入共产党,显然在中国是个天大的怪事,被答辩人无理的以此来提出名权起诉,其理由从根本上就不能成立。 2、被答辩人在起诉中,用大量的篇幅来叙述其头顶众多的红帽子,不难看出其所谓的这些政治荣誉,也都是其在1999年之后,来到定角才获取的,这充分证实了定角(村)实业总公司党委,在大力发展企业帮派党员和家亲族党员中存在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也充分证实了定角(村)实业总公司党委,在定角村已形成了企业帮派党员和家亲族党员占主导地位的不正常组织,对这一问题,答辩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另向上级党委和纪检委提出控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的多项政治光环和荣誉称号,都不能掩盖和改变其过去的真实历史,更不能以此来进行反攻倒算。 3、被答辩人在1999年伙同村干部,私自将定角村原铝金厂600多万元的评估资产,以不到250万元的低价进行非法侵占,其私自交易的侵占行为,已严重的触犯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在2006年又伙同定角村干部,违法侵占了定角村广大群众的机动土地30余亩,长期不断地对定角村广大群众的民生利益实施损害。答辩人对此问题及对定角村已形成的黑社会组织问题,将会继续利用网络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并充分进行合法的维权举报。 4、被答辩人诉称“被告因一已私利,为发泄对定角实业总公司经理李广元不满”的说法,不符合事实。答辩人曾在定角村任村干部长达十五年之久,曾担任过村党总支副书记兼工业支部书记。在1990年,答辩人并亲自将多年兼任村委会计的财务手续,全部都移交给定角实业总公司。当定角村集体财产和村民土地受到违法侵占之后,答辩人作为定角村的合法村民,有权代表定角村广大群众进行维权活动。对被答辩人的不法侵害定角村广大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有权利、有义务、有责任,为定角村的广大群众讨回这个公道。 鉴于答辩人上述的答辨理由,请求林州市人民法院要依法为定角村的广大人民群众主持公道,要公平正义的保护答辩人和定角村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为此,特请求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胡进生 200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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