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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2.0.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2.0.1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3.0.1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耍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分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II、II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1.2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2 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1.2 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50—99 5.1.2 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8.0.2 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1 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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