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三方证机构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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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颁布施行以来,争议最大、最多的莫过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作用”。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施行,对于电子认证领域或者我们习惯称呼的“安全认证领域”的确是个“福音”。然而近三年来,电子认证的应用特别是在金融行业,还有极个别 HYPERLINK / \t /2009-06-24/_blank 银行自我认证,究其原因,无非两点:一是监管机关基于过去的历史成因,在积极引导、说服的同时,逐步出台法规加以规范。二是对《电子签名法》中“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作用”的理解有误,认为可以自我认证。要想正确理解“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作用”,我们先看看什么是“电子签名”。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1、关于电子签名。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 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传统的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一般就称为电子签名。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电子签名手段有很多,那么是否都与手写签名、盖章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呢?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只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不是各种电子签名都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呢?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我们知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技术手段被运用于电子签名领域,具有多种形式,如: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工具生成的指纹、虹膜合成数据等。那么,以何种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才是安全可靠的,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电子签名法应当解决的问题。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采用技术特定化方案,即只承认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技术中立方案,即在法律上不规定某种技术方案,而将技术方案的选择留给当事人各方约定;三是折中方案,即一方面规定了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另一方面则没有限定采用何种技术的电子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采纳这一模式的理由在于: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签名技术也会不断地发展。立法者只需要规定原则性标准。那么从《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来分析,指纹、生物特征数据合成技术等,不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三、四点,也就是说,它们只能算做电子签名,而非《电子签名法》定义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2、关于“第三方认证机构” HYPERLINK /2009-06-24/118951555.html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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