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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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1 —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桂工商发〔2009〕94号)食品流通许可的职权划分规定:向自治区级工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由经营地点的市级工商机关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向设区的市级工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向市级工商机关申请,由市级工商机关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县级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政办〔2013〕163号)整合的职责的规定,将市工商局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上述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本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进行审批;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制度; 2. 食品经营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直线距离25米以上,环境整洁; 3. 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具备分隔条件; 4.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5. 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生、熟食品销售地点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同一区域内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6. 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 7. 其他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贮存、运输等必要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 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7种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注意: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馆、饭店、食堂)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 3. 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4. 其他。 (二)辖区内向自治区级工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及向设区的市级工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许可。 向县(市、区)工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的食品流通经营主体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许可。 六、申请材料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4号)第十条及《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桂工商发〔2009〕94号)第三条,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 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 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 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的签署:法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企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本人签字,或由经他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11. 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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