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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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9/900918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耀皮B股 编号:临2018-011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概述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并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开始执行。 2、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本公司自2017年12月25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变更日期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对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按通知,本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开始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本公司自2017年12月25日起开始执行。 4、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对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2)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将部分原列示为“ 营业外收入”及“ 营业外支出”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 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并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可比会计期间的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和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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