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总论 法学类讲课PPT.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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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 在我国,原则上,非经交付不生动产物权让与的效力。 因而我国原则上采交付生效要件主义而非交付对抗要件主义。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包括债权人。但交付仍为生效要件。 《民法通则》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物权变动事项登载在国家主管机构的登记簿上。 效力: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一条可以说确立了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与物权变动后果相区分规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民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须有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还须依法登记 依民事行为变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更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上规定的“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 地役权的变动 这三种用益物权依民事行为发生变动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是指于登记时起不动产物权才发生变动的后果,而并非指当事人间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意不发生效力 不能以不动产物权未变动而认为民事行为无效 1、原则 其一,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法律的另外规定,为上述原则的例外。 效力发生的时点为,记载于登记簿之时。 其二,登记制度的例外。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其三,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善意保护效力-公信原则的体现 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在公示的物权人与真实的物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对于信赖公示的权利而与公示的物权人进行的交易行为,法律承认其产生其与真实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相同效果 非真正的不动产物权人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占有人处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时,善意第三人可以从其受让而取得该项物权,即推定动产占有人依法有做出此种行为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 2.物权的变动原因 任何权利的变动都须有相应的法律事实 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民事行为和非民事法律行为: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 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行为包括: 单方民事行为:指物权人依其消灭物权的意思抛弃物权的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当事人基于使物权变动的合意转移物权或者设立物权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民事行为 指民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包括: 事实行为:建造的事实行为 司法行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 行政行为:公用征收而消灭所有权 其他法律事实:继承而取得物权 基于合法事实行为发生取得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法的事实行为不能取得物权,但不法行为可导致物权消灭,如非法毁损他人之物使该物权灭失,该物上的物权就消灭 建造房屋的建造行为,房屋建成即为建造行为成就 基于司法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起物权变动 依征收等行政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征收决定等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民事行为 买卖 互易 赠与 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地役权、质权 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时效取得 征收或者没收取得 法律规定取得(如留置权) 合法生产、建造取得 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法律文书取得 民事行为: 抛弃 合约:当事人以合意消灭物权 撤销权的行使 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标的物灭失 他物权存续期间届满 混同 因法定原因撤销物权 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 担保物权所担保之主债权消灭 标的物被征收或没收 动产因添附而消灭 非因民事行为而是因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登记或者交付并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也就是说,基于非民事行为的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不经登记或者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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