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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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资料

PAGE PAGE 2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莞港科技合作项目。 (三)专利实施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专利技术实施费:指专利技术转让费、许可费、产业化费用、质押作价投资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第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标准: (一)培育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二)小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三)中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四)大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已获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资助额应扣除其当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贷款相应的贴息金额。 第九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研发投入资助与科技贷款贴息、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进入东莞科技网( HYPERLINK ),登录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清单和凭证; (三)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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