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武夷学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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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武夷学院

PAGE PAGE 2 武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物资财产,在使用、保管、维护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和完好。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事件,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发现被盗事件的还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向保卫部门报案。 第二条 因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故意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仪器设备损失部分现值的70-100%赔偿。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2、操作者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仪器设备,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及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失的; 3、指导操作不力、不及时、不负责,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造成损失的; 5、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含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计算机、录音机等两用物品带到非工作场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现值的10-50%赔偿。 1、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4、因较小过失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经所在部门(处、室)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且属于难免或不可预见损坏的; 2、因仪器设备自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的,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5、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按保卫部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等),已尽保管责任的,失窃报案后经保卫部门鉴定确认为非个人责任的(保卫部门需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损时应保持机体完整,部分零部件遗失的,按零部件现值的10%-30%赔偿。对于一些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附件等,使用部门可以按领用材料的方法向废品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条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人共同负责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的现值是指以仪器设备的购入价为基础,按一定年限折旧后剩余的价值。计算机等更新换代特别快的电子设备按6年折旧,其余设备按10年折旧。当现值小于购入价10%时,现值一律按购入价10%计算。 第八条 赔偿金额的多少应当与赔偿责任大小相适应。确认当事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判断事件发生属于故意或过失、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场所,两用物品与非两用物品等相关因素。赔偿责任的大小由所在系(部门)提出初步意见,资产办负责审校: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处置;仪器设备原值在5000元—20000元(含5000元)的,还需报校长审批后处置;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后报南平市相关部门批准处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件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或报失审批表,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赔偿金由财务处收取并出具收据。赔偿收入只能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家具、被服等固定资产(不含图书)的赔偿参照本办法执行。各系的实验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订或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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