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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规范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住房安全及正常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建设的所有住房,是校园整体设施、建筑和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购住房和租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属,应讲究校园文明,遵守住房管理规定,维护建筑物安全,以保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是全院住房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后勤处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全院房产实施具体管理,保证所有房产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条 本院建设的成套住房出售给职工,不准私自出售和转让。
第五条 已购住房需出租的,应将租房者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报院保卫处备案。承租者必须服从校园统一管理,若有违规、违法和违纪行为,除追究承租者的相关责任外,房屋出租者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住户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学校将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强行追缴。
第七条 职工所购住房的屋面、楼梯道和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前(不含计量表)的公共管线,如果出现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后的管线和其它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住户自理。
第八条 职工在本院购买的住房(包括福利性购房及半福利性购房),如职工调出本单位并离开城区(因上级组织调动除外),必须优先将其住房退卖给单位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退卖的住房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各自承担50%。房屋交易手续及相关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交纳。调出的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须把所购买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公证书及购房合同交付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学校办理过户手续。与学校签订合同但不满服务期者,按当时购房价将所购房退还学校。
第九条 相邻住户应文明居住,不应相互干扰影响邻居起居生活。楼上住户如发生地板、卫生间渗水影响楼下生活的,应积极主动进行维修,不得推阻。由此类原因造成楼下住户财产损失的,楼上住户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条 学校引进的博士,提供过渡性租住房,但不再另行提供购买房。
第十一条 已购买学校福利性及半福利性住房的职工,凡住一楼和顶楼的住户,以后不再进行楼层调整。
第十二条 对脱岗一年以上的已购本院住房的职工,必须将所住房退卖给单位,否则单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退房,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凡因各种原因腾空或收回的成套住房,不再出售给个人,只作为过渡用房提供给引进的高学历人才租住。
第十四条 在读非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住宿安排划入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住房需排序点房的,按以下办法计算分数。经三榜公布后,按分数高低依序点房。
(一)每户按一人计分,夫妻双方均在本单位工作者,以积分高的一方为主计分。
(二)计分公式:
总分=工龄分+职务分+院龄分+双职工补贴分+奖惩分
1、工龄分:每年1分(本、专科毕业、高中毕业上中专的,其大中专学龄算分房工龄)。
2、职务分:有职称、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对照计分(双肩挑者就高计算)。
(1)正厅级:70分
(2)副厅级:65分
(3)党委委员、院长助理、校聘关键岗位一级、教授及相当职称:60分
(4)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称:58分
(5)科级、讲师及相当职称:55分
(6)助教及相当职称:50分
3、没有职称、职务的按工龄计职务分:
5年以下(含5年):45分
5-10年(含10年):46分
10-15年(含15年):47分
15-20年(含20年):48分
50-25年(含25年):49分
25年以上:50分
4、院龄分:每年1分(堰桥医院、白浪医院、老市卫校、卫校,以并入时间算起)
5、双职工补贴分:,凡购房职工本人配偶在本院、附属医院工作以及部队干部,按其配偶职务标准享受双职工补贴分。
(1)正厅级:8分
(2)副厅级:7分
(3)党委委员、院长助理、校聘关键岗位一级、教授及相当职称:6分
(4)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称:5分
(5)科级、讲师及相当职称:4分
(6)助教及相当职称:3分
(7)其他:2分
6、奖惩分:
(1)研究生导师加5分
(2)已毕业博士研究生加5分;
(3)独生子女户加2分,结婚满两年没生孩子的加2分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倒扣5分。
第十六条 过渡房租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租用对象
1.博士毕业生或学科带头人。
2. 非博士或非学科带头人但属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
3.未婚单身职工。
(二)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水、电、气、热水、暖气、闭路电视、校园网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1.已装修成套住房租用费:5元/㎡/月,未装修成套住房租费:4.5元/㎡/月。
2.带卫生间非成套住房租用费:4元/㎡/月,不带卫生间的租用费:3.5元/㎡/月。
3.过渡房租用费每三年由房管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研究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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