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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剑、叶良芳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docx
梁剑.叶良芳: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 【内容提要】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 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 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 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的过限、对教唆犯的过限和对帮助 犯的过限;故意的过限行为和过失的过限行为。对过限行为,应由实行犯 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共犯对实行犯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共同承 担刑事责任。对共同故意的内涵,如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转移故意、突发 故意等要注意正确认定。 【关键词】实行犯/过限行为/重合性/共同故意 实行犯是实施共同犯罪的核心人物,共同犯罪就是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 为中心展开的。没有实行犯,则意味着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可能直接实施犯罪; 实行犯的行为如果未能填充刑法规定的某?犯罪的基木构成,则其他共犯人 的行为也不可能达至既遂状态。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实行犯也可能实施超 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即存在过限行为。实行犯过限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比 较常见,对其认定和处理也比较复杂,有必要予以研究探讨。 实行犯过限行为的概念辨析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实行犯的过限行为有不同的称谓。德国学者将其称 为正犯过剩行为,即超越共同行为决意的行为[1]。FI本学者则称为共犯的过 剩行为,即正犯者实现的结果比共犯者所认识的内容严重的场合[2J]。意大 利学者将其称为共同犯罪的偏离,即就某一具体的共同犯罪人来说,其他人 和他一起共同“实现”的犯罪,并不是他“希望发生”的犯罪[3]。俄罗斯学 者将其称为实行犯过度行为,即实行犯实施不属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故意之内 的犯罪⑷。英美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共犯外行为,即主犯实施了共同犯罪外的、 其他共犯人不能预见的行为[5]。 我国刑法理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较少触及,但近年来有学者对此进行 了探讨。从现有资料來看,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主要有以下表述,笫一种称作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乂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 了超过共同犯罪人事先预谋或临时协议的范围的犯罪行为[6]。第二种称作共 犯过限,乂称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 犯罪范围的行为[7]。第三种称为过限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 或过失地实施超出共同故意范围Z外的犯罪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8]。第四种 称为实行过限,指实行犯(或正犯)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9]。第五 种称为实行过限,乂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 犯罪故意的行为[10] O 上述概念的表述及其内涵的界定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存在一定的不 足。笔者拟将其称为实行犯过限行为,即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 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的-种犯罪行为。根据这一概念, 要构成实行犯过限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首先,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实 行犯,这是主体要件。只有实行犯实施的行为,才是实行犯过限行为,从而 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过限行为排除在外。共同犯罪中,除实行犯外,还有其 他共同犯罪人,又称为共犯,包括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的行为是 在刑法总则中总括规定的,不能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所涵括。通常情况下,共犯的成立及可罚性,必须以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前提, 对实行犯具有从属性。共犯的行为虽然也可能超出共同犯罪人约定的犯罪的 范围,但共犯过限行为并不具有刑事处罚性。如甲教唆乙伤害丙,在乙对丙 伤害的过程中,甲又教唆乙杀害丙,乙未听从教唆,而只实施了伤害行为。 甲只承担教唆乙故意伤害行为的责任,对超出共同犯意的教唆乙杀人行为并 不承担责任。只有实行犯的行为才能直接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 件,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其过限行为才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其次,实行犯在实施行为时存有罪过,这是主观要件。实行犯在实施这 一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处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否则不能认定为过限行 为,如果实行犯的行为超出共同犯意的约定范围是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 造成的,或者是止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适法行为,则不属于过限行为。 再次,这一行为必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这是时间要件。作为过限 行为实施者的实行犯必须是处于共同犯罪状态下的实行犯,即其首先必须与 其他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构成了共犯关系,在此前提下又实施了超 出共同犯意的行为。只有这样,才存在行为是否过限的问题。如果在整个犯 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实行犯一人独自在实施犯罪行为,一直 处于单独犯罪状态,则不可能存在过限行为。 第四,实行犯的行为必须过限,这是限度要件,是行为在量上的要求。 所谓过限,是指超出其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亦即在共同犯罪人事先约定实施 的犯罪范围的界限Z外。实行犯实施的行为如果是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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