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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类自主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76页)
自主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眉山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均简称子公司)自主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眉山市财政局和招管办明确复函,建立公司自主采购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项目类。指总公司项目管理部、各子公司自行组织采购工程和与工程有关货物、服务的行为。适用范围及采购限额标准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外和规模标准以下。具体如下: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价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价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
3.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价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设备、材料);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和评审、工程造价咨询、环评报告编制、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编制、施工图审查、测绘、工程检测等服务。
(二)投融资和财务类。指总公司投融资部、财务部、各子公司自行组织采购与投融资、财务有关服务的行为。具体如下:
1.发行债券所涉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评级、法律、审计、可研、评估等;
2.银行贷款所涉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可研编制单位、房地产评估单位等;
3.公司用于对外融资的报表审计单位;
4.其他涉及投融资和财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另资本经营预算、资产处置等属于《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机构聘用管理规定》范围内的中介机构选择,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按其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总公司行政管理部和各子公司自行组织采购与行管类有关服务的办法另行制定。
(四)岷江东湖饭店按照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其自主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承办部门职责
(一)负责起草采购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二)负责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整理资料、归档。
第四条 监督部门职责
(一)监督部门由公司审计法务部和纪检监察室共同组成。
(二)对承办部门采购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供应商和专家在抽取和采购过程中不按本办法程序执行或出现串标、围标及其它恶意破坏采购工作的行为,有权终止采购行动。
(三)接受采购工作公示期间的质疑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四)对供应商和专家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暗箱操作、收受供应商好处费等不廉洁、不公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五条 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和评审专家库,参与公司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优先从库中选择。
第六条 供应商名录库建立
(一)本办法所称的名录库是指经公司审计法务部对自愿参与公司采购项目的施工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集中、统一的资格审查后,建立的供应商名录库。
(二)名录库包括了可研、水保、环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测绘、券商、评估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专家库的建立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从事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投融资、财务等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公司承办部门提供合适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的管理:
(一)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建立后由审计法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二)如出现供应商名录库和专家库的数量不足或承办部门有更优推荐的情况,由审计法务部会同相应承办部门按程序适时更新。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方式为谈判和询价两种方式。
第十条 谈判方式。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采用谈判方式。谈判方式分邀请谈判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两种,由承办部门在编制谈判方案时明确。
第十一条 询价方式。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采用询价方式。
第十二条 以下特殊情况采购,由承办部门另行向公司报批确定采购方式。
(一)基于技术、工艺、专利权保护,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又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务,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二)采购金额过大,不适宜采用谈判和询价方式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承办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谈判或询价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限价、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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