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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税证明单
第一篇:抄报税证明单
抄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企业抵扣税款的主要凭证,手工开具时各地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保护增值税制,有效遏制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不法行为,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第015号文规定对遗失(手工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但这种“一锅端”的做法也对正常企业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如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同样不允许抵扣,而要重开发票,重复缴税,对正常企业显然有失公平。
一、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作用
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以及防伪税控的全面推行,不但防范和打击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合理地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2月01日国税发【2014】第010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废止第015号文不得抵扣的规定。
根据文件规定,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该企业购票、报税、纳税等情况,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出具“证明单”。这就是在税收可监控的情况下,在销货方确已抄报税的情况下的“实事求是”,保护了纳税人的利益,降低了纳税成本。2014年,惠山区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共办理证明单142份,为企业挽回损失185万元。
二、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丢失的原因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丢失专用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送货途中、邮寄过程或交接过程中责任不明确遗失;
2、购销双方责任心不强造成保管不妥遗失;
3、意外事故中销毁;
4、被盗失窃;
5、购货企业想拖欠货款谎称发票遗失;
如某型钢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于2014年2月出差回锡途中在公共汽车上被盗收受上海市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共计84份,合计增值税抵扣税额118万元,盗窃事件发生后,分局让企业到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单,证明单及手续齐全后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抵扣审批表并根据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解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三、发票丢失后,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处理
少数企业在当月发现发票遗失后,不是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而是在缺联的情况下自行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缺联作废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有的企业在隔月发现购货方遗失发票后,重开一份了事,造成了重复交纳增值税,或在无对应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冲减销售,甚至个别企业在办理了已抄报税证明单以后,又将证明单遗失,或购货方没有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抵扣审批手续,以至于发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抵扣。对于遗失发票后未作废而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如遗失发票在90天之内销货方可补办抄报税证明单购货方凭此申请抵扣税款,重开发票则通过购货方办理“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证明单”销货方凭此开具销项负数发票以冲减销售。
即使企业发现发票遗失已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也可视情况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单。接受可抵扣范围商品的企业,发现发票遗失已超过认证期限,认为不可抵扣增值税税款就不去办理证明单了,其实这是对税务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办理证明单后所购货物可以全额入账,作为成本进行核算,不办则无法入账。在影响成本核算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多交所得税。
四、对已抄报税证明单管理意见和建设
证明单的出具为企业减少了许多损失,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行发票管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遗失发票和缺联发票的作废增加了缺联票和滞留票,给稽核比对和稽查协查增加了工作量。
已抄报税证明单在方便广大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使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严密监控,保护国家财政利益,建议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是税收政策和法规宣传要到位。加强税法辅导、增值税税金核算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辅导,尤其是企业新办,防伪税控培训和办税员资格证培训考试时,应作为必修课,使每位开票人员和会计熟记相关规定。对于老企业则应加强日常管理和后续培训。
二是操作规范要到位。开具增值税销项负数发票的前提是退货或价格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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