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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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 即教育法的形式渊源,指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一、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 律、法规制定的依据,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规定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一、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1、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带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单行法律:《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一、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教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基本法 基础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 教师法 教育经费法 残疾人教育法   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纵向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基本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与政府关系、学校与社会关系、学校与教师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关系、学校与家庭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其居于支配地位,具有固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教育行政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重合性。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是一种横向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中发生的,以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公民) 1、公民,我国公民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因此能够参加相关的教育法律关系。 2、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只能参加我国的部分教育法律关系,其范围由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及国际公约规定。 二、法人(机构和组织 ) 1、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具有权力特征。 2、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从国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 2、从国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行政权,从而成为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任何教育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行为能力 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法律关系确认的,行使一定权利和履行一定义务的资格 。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所不同,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相伴随的,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之日起同时产生,随法人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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