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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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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战争之股东资格确认的18条规则
商场如战场,股东间的股权战争往往始于股东资格确认。本文将股东资格确认规则梳理如下,以飨读者。
目录
一、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 ? 二、虚构股东会决议向公司增资的行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 三、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 ? 四、信托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受让人非经银监会同意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 五、股权收购前出资可以认定为实际出资人? ? ? 六、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成为股东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 ?七、公司一股东起诉另一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 ? 八、无法证明实际出资和股权代持的原告无权要求成为显名股东。? ? ?九、股东未出资一样具有股东资格。? ? ?十、非公司股东无权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第三人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 ? ?十一、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股东资格的确定。? ? 十二、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能以涉案金额确认诉讼标的金额及案件级别管辖。? ? ?十三、仅向公司投入资金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 十四、公司内部股权确认应以实质要件为准。? ? 十五、享有股东权利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 ?十六、股东以犯罪所得出资,出资合法有效,取得股东资格。? ?十七、诉讼中被解除股东身份,已无资格继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股东诉讼确认股东资格但未获审批,法院只能确认出资。
一、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裁判要旨: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万家裕已经取得了宏瑞公司的股东身份。
首先,万家裕已经向宏瑞公司实缴出资,万家裕打入宏瑞公司账户的510万元为出资款而非借款。
其次,万家裕的股东身份已经记载于《宏瑞公司章程》,万家裕也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宏瑞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宏瑞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宏瑞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股东的变更,宏瑞公司应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宏瑞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及行政责任,但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并非无效,而仅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综上,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未生效、无效的主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00054号。
二、虚构股东会决议向公司增资的行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他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件来源:2015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三、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资格的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表示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四、信托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受让人非经银监会同意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信托公司的公司章程是按照公司法、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受让公司股权的人,应具备公司法、信托法及银监会规定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公司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当报请银监会批准,以及公司转让股权、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事先报请银监会审查批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了须经银监会批准的十二种情形。因此,天迪公司要实现股权的转让,首先要履行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而权属变更并不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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