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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日本语)。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
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
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
2、下定义;
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
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
区别在于:
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 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专有性
(二)地域性
(三)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
财产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一)知识产品的概念
(二)知识产品的类别
(三)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出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即不得排斥第三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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