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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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课程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7年5月,已开始《条例》的修订工作。2007年11月完成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大纲未要求)   1.制订目的   2.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   3.煤矿职工的举报权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大纲一、了解)   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目前改称分局)。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大纲二、熟悉):   1.安全检查权:省级煤监机构和分局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2.行政处罚权: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建议报告权: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四、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规定   1.资格条件(见《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2.职权范围(大纲三、熟悉)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五、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大纲四、重点)   1)煤矿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3)安全设施验收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4)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5)安全投入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6)矿用设备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7)现场检查和复查   重点检查现场事故隐患和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复查。   8)规章制度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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