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简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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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简介.doc

厦门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简介 一、缴费年度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 二、缴费基数 每年5、6月份申报下一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为去年年平均工资,我校以去年12月份工资为准,新进人员以起薪时工资计算缴费基数,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缴费基数最少不低于上年度厦门市平均工资的60%(2003~2004缴费年度为893元),最高不超过300%(2003~2004缴费年度为4464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不变。 缴费基数的计算办法是: 1、一般职工为工资单上职务工资、30%津贴、保留工资、特区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厦地补贴六项之和; 2、本市城镇户口临时聘用人员为每月工资总和;本市农村户口和外地户口临时聘用人员缴费基数为本缴费年度的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2003~2004缴费年度为480元); 3、退休人员为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厦门地区补贴和特区津贴五项之和。 三、缴费起始时间 我校于2001年4月参加厦门市医疗保险,2001年4月以后来厦大的人员自起薪时起参保。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参保的,以原来参保时间为准。 四、具体缴费情况表 1、本市城镇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缴费项目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14% 缴费基数×8%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2% 缴费基数×1% 工伤保险 上年度厦门市平均工资×0.5%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8% 缴费基数×2% 2、本市农村户口和外地户口临时聘用人员: 缴费项目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6%(自2004年1月起增至8%) 缴费基数×8%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2% 工伤保险 上年度厦门市平均工资×0.5%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4% 缴费基数×2% 五、医疗保险划拨与待遇说明(2003.07~2004.06) 项目 对象 划拨 待遇 在职人员 1、35岁以下按36%划入 2、35岁~49岁按44%划入 3、50岁以上按52%划入 1、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在职参保人员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退休人员为4%。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㈠医疗费用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3%;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5%; ㈡医疗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 ㈢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7%;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 退休人员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2、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二级医疗机构4%、一级医疗机构为2%,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一个百分点,但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㈠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2%;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8%; ㈡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 ㈢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6%;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4%;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 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3、参保人员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每次办理家庭病床,三级医疗机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二级医疗机构为2%,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为1%,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按下列规定支付,其余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㈠在三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20%;㈡在二级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15%;㈢在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的,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上述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的一半。 退休人员 按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8%划入 外来人员 不分年龄段每月划入32.05元 门诊部分: 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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