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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制度

论唐朝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以“八议制度”为例 唐朝是我国封建时代的高度繁荣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展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仍是个等级社会,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等级组成。而作为社会上层阶级的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享受着各种特权,我们小组主要从“八议制度”来论述这一特权现象。 唐朝统治阶级由官僚和贵族及其亲属构成, 唐朝官员品级依正、从、上、下分为九品三十级,而贵族封爵凡分九等。这些官僚贵族不但在政治上有一定地位, 品级高的甚至能够封妻荫子;经济上也依据不同品级、出身受田地,坐食租庸,享有广泛的法律特权。 八议制度的内容 有关八议的记载最早见于西周,即所谓“八辟”,魏明帝时为了保护封建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特地将八议写入《新律》,这是“八议”首次被正式写入律法,至此影响中国司法公正、公平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正式应用于司法审判中。 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同样的罪行,不同等级的人有明确的区别对待,统治阶层享有特权,此为封建法制的显著特征。在唐代贵族和官员所享受的特权中,“八议”可谓影响颇为深远。《唐律疏议》中的“八议”,即有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议贵(高官显爵)、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这八类人犯罪,有保护他们的司法特权,让他们在犯罪时,可以得以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一项刑法原则。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八议者” 条的规定,八类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果犯有死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申报给皇帝,由皇帝召集公卿都堂集中评议,评议之后,再由皇帝考虑如何处理,故称“八议”。而在这种集议后,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多赦免死罪为流放。即使仍为死刑,也会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这就保证了官员在司法上的不同于“庶民”的特权。 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 案情 贞观元年,唐太宗召长孙无忌入宫议事。长孙无忌匆忙之中忘记了解下身上的佩刀,径直而入。由于他是太宗身边近臣,私交甚厚,守门校尉也没有认真检查。等长孙出来的时候,守门校尉才发现他身上挂着佩刀,这可吓坏了校尉。在当时,臣子携带兵器入宫禁是很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和威胁,按律当斩。校尉害怕被追究看守不力的责任,立即将此事上报给了太宗。 太宗接到奏报后,感到非常棘手。从自己与长孙无忌的关系看,他是自己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自己的大舅哥,属近亲,杀了他皇后肯定不干;从长孙的功劳开看,长孙长期跟随自己南征北战,战功卓著,玄武门之变,其立有汗马功劳,杀他也于情也不忍。如按律处置,必死罪无疑,这岂不是忘恩负义、不顾亲情吗?而如果不处置这件事,则枉法徇情,何以服众?想来想去,太宗决定,召集大臣们到朝堂之上,让大家讨论此案该如何处理。 此时,尚书右仆射上奏道:“监门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宫,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可处徒刑三年,罚铜(铜钱)二十斤”。太宗听后,甚合心意,这样就可免长孙死罪,只罚金就可以了。正要按此执行,大理少卿戴胄提出了不同意见:“陛下若念无忌之功劳,便不交由法司依法律处断,这样的那固然会宽恕长孙无忌,但若依法律,仅罚铜是远远不够的。守门校尉因无忌而致罪,若论过失,二人一样。若一人生,一人死,有悖于情理。所以,请对校尉也从轻发落。”最后,太宗在群臣广议的基础上,将长孙无忌与守门校尉皆免死。 2、案例的法规适用与分析 首先,关于“十恶”犯罪。根据《唐律·名例·十恶》中,“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此案援引的是“十恶”之中的第六恶“大不敬”。《唐律》讲:“五刑之中,十恶尤切”。对于犯有“十恶”之罪的人,是重大的犯罪,不适用“八议”、请、赎等条以减免。 其次,关于长孙无忌案件的判决如若想引用“十恶”里的罪名,最近似的应是“大不敬”。何是“大不敬”?《汉书·申屠嘉传》中写道“通小臣,戏殿上,大不敬,当斩。”用现代的语言翻译应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由此定义考察长孙大将的“带刀入宫”,客观上“因失误而至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该是成立的。若按此定罪量刑,长孙大将和守门校尉都理应处斩。这样合理吗?应该说这样的做法合法但不合情。于是大臣们指出唐律中并无专门规定误带兵器入宫禁的条文,而大臣所援引的,都是《职制律》中的御前过误诸条。 第三,关于“八议”。此案唐太宗是按照“八议”之法,免除长孙无忌死刑的。虽然长孙所犯之罪,涉及到“大不敬”,不当入于“八议”。但是,这个案子又有特殊性,就是唐律中没有直接规定“带利器入宫”罪,对长孙无忌的控告事类推“大不敬”之罪,不是真正的“十恶”之罪,所以将其归入“八议”也还是说得过去的。 第四,法律适用中的情理问题。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也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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