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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
(2007年12月18 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1- 【字号 大 默认 小】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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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制订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法律研究委员会以及
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共同起草,系本市律师提供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
2. 指引定义
2.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
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 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
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建设部令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
办法》第二条,2004年2月24 日第29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
月1 日起施行。)
2.2 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
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等并依法收取费用
的权利。
2.3 项目:为生产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市政公共服
务的特定项目。
2.4 政府:是指设立特许经营权、审批BOT项目及行使与项目相关
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
2.5 项目发起人:通常为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的行业主管部门。
2.6 项目接受人: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
政府部门,它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2.7 项目投资人:是指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
的主体。
2.8 项目主办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的项目投资人,通常是项目
公司的直接股东。
2.9 项目公司:是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项目投资人/项目主办人
设立的专门直接经营项目的公司。
2.10 运营维护商: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主体,该主体可以是项
目投资人、项目公司或被聘请的专业运营公司。
2.11 专业运营公司:受聘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公司、企业等,
通常是独立于项目发起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的其他公司、企业
等。
2.12 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 ):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
又称“特许权融资方式”,是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
内,将项目授予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 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
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经营期届满,由项目公司将特许
权项目的设施无偿或者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13 TOT (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 ):即转让-经营-移交。投
资者购买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由政府授予投资者特许经营
权,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拥有该基础设施 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
经营活动收回全部投资及相应的利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投资者将该
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与BOT方式相比,后 二
个阶段一致,但BOT 以建设为起点,而TOT 以转让为起点,TOT是购买
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不涉及建设阶段的任何风险,且一旦获得转
让,立即可以 开展经营活动。
3. 本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以BOT方式或者TOT方式特许经营的提供城
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
的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政府或投资者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及主体
资格审查、招标程序审查、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
营、移交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4. 本指引的依据
本指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
理办法》、 《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 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
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境内机
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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