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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税务管理 主讲老师:肖述俊 税务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税收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行为。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的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 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环节。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关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书本121 (三)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的税务登记。 变更情形(122面) (1)纳税人改变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 (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经营期限; (5)改变注册资本; (6)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或增减分支机构; (7)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8)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中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书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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