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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学习目标: 1.掌握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2.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3.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基本内容。 4.熟悉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内涵 (一)定义 产品质量,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工效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等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1993 、2000):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赔偿损失、惩罚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二)调整对象和手段 1、调整对象: 一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2、调整的手段:强制性 二、产品责任构成 (一)产品 第2条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经过加工、制作 问:农产品是否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2.该类产品用于销售 3、除外情形: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第2条第2款: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73条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知识】 对于书籍等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特殊产品,是否也构成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美国著名的“弗路尔公司VS杰帕逊公司”案 (二)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1、设计上的缺陷 2、原材料的缺陷 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4、指示上的缺陷 案例1: “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案例2: “行车时不要去煮咖啡” 5、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例:转基因食品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 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小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第二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1、内在质量义务: 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具备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产品质量与说明、样品相符。 2、外在质量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应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因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具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思考:在质量责任问题上赠品拥有“豁免权”吗? 某女土在商场购买化状品时,看到某名牌化妆品有“买够420元就有赠品”的促销活动,当时就购买了475元(本来不想买那么多,看到有赠品,就下了决心),得到了5件赠品(试用装防晒用品)。可到家后,她发现所购该化妆品包装上都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但相应赠品上却没有。 这位女士找到厂长时,厂家回复称“赠品属非卖品,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验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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