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 MERGEFORMAT7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魏志坚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起诉与立案存在着一道界线,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立案,确定诉讼系属方完成整个立案过程。
一、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贯彻“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也视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其他管辖规定均属于特殊管辖条款,适用条件也是一般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原则如下:
对公民提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还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可以按约定地域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理,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二、管辖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实践中管辖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计算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公民在离开住所地时与起诉时期间有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后其虽然变换经常居住地但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也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对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物业公司、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据材料中应载明公民居住时间起算点。有的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载明“陈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南25号院6栋803号”,此种证明不能作为被告居住连续一年的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关于暂住证能否成为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推翻暂住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暂住证上记载的地址为公民经常居住地。
2015年,北京高院编著《民事案件常用案由立案规范》中再次重申了上述意见,并明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应当提供关于居住生活地及居住生活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据。起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第18条对于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新的注解。此种注解完全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于合同法的规定。
第18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废止了原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合同类型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方式,进而简单的按争议标的划分为三类:一是金钱,二是不动产,三是其他。因此,该规定已不同于合同法中的类似条款。
此外,最高法院在该条的适用上有过分歧,按照条款起草者的意图是本条仅适用于借款合同,此后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就该条款适用于全部涉及金钱交付的合同纠纷。也正是因为如此,该条款实际导致涉金钱交付的合同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条款中,需要注意的是争议标的的理解。所谓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条款产生的违约或者侵权纠纷。但不包括基于合同双方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条款。简要说,就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违约条款除外。
举例说明,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