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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排机电设备报废标准-中国节水灌溉网

GB/T ××××—×××× PAGE II PAGE 23 PAGE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发布2010-××-××实施20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发布 2010-××-××实施 2010-××-××发布 灌排机电设备报废标准 Standard for Abolition of Pumping Station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SL ××××—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UDC SL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水利部制定、修订水利行业标准的计划,由水利部主管,水利部农村水利司组织,由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广东省水利厅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大中型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中提出的新要求,重点开展了泵站机电设备报废标准、报废年限等研究。同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厂家、管理等部门及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主机组报废、电气设备报废、计算机监控系统报废、辅助设备报废和报废程序等七章和一个附录。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广东省水利厅 本标准参编单位:广州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扬州大学 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佛山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建中 古智生 储 训 葛 强 李端明 渠 斌 陈容新 陈 静 杨树雄 李春雨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保证泵站安全运行,规范灌排机电设备报废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泵站灌排机电设备的报废。 1.0.3 灌排机电设备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的要求; 2 符合泵站“安全、高效、经济”运行的要求; 3 确保泵站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提高装置效率; 4 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0.4 灌排机电设备报废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灌排机电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经过大修、技术改造或更换元器件等技术措施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予报废: 1 达不到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2 对操作、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存在威胁; 3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造成设备本身有严重缺陷; 4 遭遇意外事故破坏而不可能修复的设备,或技术状态低劣,无法修复或经济上不合算的; 5 其他国家政策规定报废的设备,应按相应政策执行。 6 属于《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4.1.3条款规定的设备。 2.0.2 灌排机电设备超过规定折旧年限,经检测不能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设备,应予报废。 2.0.3 灌排机电设备超过规定折旧年限,若经大修、技术改造,其性能可满足运行要求,但经济上不合算的,应予报废。 2.0.4 机电设备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0.5 报废设备应考虑机电产品材料和零部件的再利用。 2.0.6 对申请报废的设备,应考虑先利用后处理。 3 主机组报废 3.1 水泵 3.1.1 口径大于的500mm轴流泵、混流泵,大于350mm的离心泵采取部件报废方法。 1 泵叶片、导叶部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修复使用不安全或不经济,必须报废。 1) 出现裂纹; 2) 局部破损超过部件面积的5%; 3) 汽蚀失重引起的转轮静不平衡重量超过GB5657标准 G6.3级规定; 4) 穿孔直径大于10mm。 2 调节机构功能下降、损坏严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予报废: 1) 液压调节机构在试验压力下的漏油量超过SL317中规定漏油量的20%; 2) 各叶片调节的角度误差超过±25; 3) 口环间隙超过标准间隙的一倍,且无法用更换口环的方法修复。 3 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废。 1) 出现裂纹; 2) 磨损量达公称尺寸的3%~5%,必须报废; 3) 经复核计算和实际检测,其实际应力大于或等于容许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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