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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法人具有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是,由于法人与自然人毕竟是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其各种能力均与自然人有别。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五)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法人机关如何组成,因法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 * 法律事实 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 状 态 事 件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 合同 *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的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 三、代理 *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 (四)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 (五)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一)物权的概念 一般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主要反映权利人对物的静态归属和动态利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四、物权 *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 1、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因具有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因而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 (三)物权的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 有 *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 五、债权、债的发生原因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 民法上权利。 * 经济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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